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2023版)》(南医大研〔2023〕3号)、《南京医科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南医大研〔2021〕34号)要求,经生殖医学与子代健康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制定2023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生招生实施细则如下:
一、网报及材料提交:2023年12月5日10:00—12月18日16:00
请按照研究生院网站公布的《南京医科大学2023年全日制“申请-考核”制博士生招生报考须知》有关要求进行网报及材料提交。
二、资格初审及材料评审:2023年12月19日—2023年12月21日
1.实验室根据申请者所提交的材料,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初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不予准考。
2.成立材料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专家对通过材料初审的所有申请者材料进行评审,全面考查考生一贯学业和科研实践表现,做出综合评价,给出百分制成绩(包含学术背景20%、学习成绩和外语水平20%、学术成果40%和综合素质20%)。平均成绩不合格者(小于60分)不予进入综合考核。
3.导师评审:导师对通过材料初审的所有申请者材料进行评审,全面考查考生一贯学业和科研实践表现,做出综合评价,给出百分制成绩。成绩不合格者(小于60分)不予进入综合考核。
4.导师评审与专家评审成绩均合格者,材料评审成绩(满分100分)=导师评审成绩×50% +专家评审成绩×50%。根据材料评审结果,按报考同一导师成绩排名1:3比例确定入围综合考核的申请者名单,并经实验室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实验室网站主页公布。如有考生放弃,在综合考核启动前,实验室可按成绩排名,启动顺位替补工作。
三、综合考核:2023年12月21日—2024年1月6日
1.实践能力考核:2023年12月21日—2023年12月27日
开放性考核,由导师自行组织完成。具体时间地点请考生自行联系报考导师确定。
形式:实验操作、文献汇报、组会讨论等由导师确定。
内容:满分100分,占综合考核总成绩20%。请考生联系报考导师,报考导师组织实践能力考核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核。实践能力考核不合格者(小于60分),不予录取。
2.综合笔试考核:具体时间地点实验室电话通知考生。
形式:闭卷。
内容:满分100分,占综合考核总成绩30%。①专业外语测试(占50%):主要考核考生阅读和翻译外文文献的水平;②专业课测试(占50%):根据各学科及老师专业方向确定考试范围,主要考核生殖医学专业相关基础知识,及相关技术基本原理。
3.综合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实验室电话通知考生。
形式:综合答辩专家小组对考生逐一考核(一般不少于5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专家,其中至少3名为博士生导师),设1名考核秘书。考核时间一般每人不少于20分钟。报考同一导师的考生由同一综合答辩专家小组进行考核。
内容:满分100分,占综合考核总成绩50%。基于考生完成的科研设计等材料,对考生综合能力进一步考核,提出专业问题,要求考生现场作答,考核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外国语应用能力等。
综合答辩全程录音录像,实验室留存备查。
综合考核成绩计算
计算综合考核成绩,综合考核总成绩=实践能力考核成绩×20%+综合笔试成绩×30%+综合答辩成绩×50%。
四、录取工作:
录取成绩计算公式:录取成绩(满分 100 分)=材料评审成绩×30%+综合考核总成绩×70%。录取成绩不合格(小于 60 分)不予录取。实验室根据报考同一导师考生的录取成绩排名,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如有考生放弃拟录取资格,可按录取成绩排名顺位替补。
实验室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录取名单,在实验室网站主页公示申请人科研学术情况、综合考核各项成绩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考生对公示情况有异议可向实验室或研究生院提出申诉。
公示结束后,实验室将拟录取名单连同考核相关表格及材料上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在学校研究生招生网上统一公示拟录取博士生名单,并经体检、政审、调档等流程后,向拟录取新生发录取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工作:
成立实验室博士研究生招生监察小组,对“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进行全过程监察督导。综合答辩考核过程中实验室监察员全程监督。对于招生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人员,一经查实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永久取消其报考南京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资格,已被录取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凡对录取结果持有异议的考生或导师,可在公示期间进行申诉。申诉人向实验室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实验室及时处理并将复议结果告知申诉人,有关材料存档备案;如对实验室处理结果不服,可在处理结果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院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申诉。实验室招生监督电话:025-86869611。
本细则解释权归生殖医学与子代健康全国重点实验室所有。
生殖医学与子代健康全国重点实验室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