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我国生殖医学研究的水平,促进我国生殖医学学术交流发展,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高科技人才,生殖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生殖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课题申请与审批
1.申请资格
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研究人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是所在单位的科研或业务技术骨干。申请人承担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未结题者须结题后方能再次申请,实验室固定PI只能作为一项开放基金课题的合作者,待该课题结题后方可再次合作申报。
2.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联系实验室固定PI作为合作者,根据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填写申请书,在指定时间内寄送到实验室。
3.审批程序
开放课题的申请由实验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定,室务会批准后即获立项。
曾获实验室研究开放基金资助取得较好的研究结果,并且为延续性较强的课题,如再次申请,实验室将优先考虑资助。
4.申请时间
本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自公布之日开始接受课题申请,申请受理日期一般为1个月。
对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课题申请,可不受上述期限限制,但必须具备两名正高职称专家的特别推荐。
5.申请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2年。
二、课题研究工作管理
1.课题负责人必须与实验室签订课题协议书,在工作开始前按照申请书所提研究计划,与实验室合作PI共同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包括阶段计划、工作进程、预期阶段成果等)。如改变计划,或变更课题内容范围以致影响最终成果时,必须提出书面报告,报实验室主任批准。
2.课题开始实施后,承担人作为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每年应在实验室工作3~6个月,实验室合作PI根据条件提供必要的科研设施。
3.课题负责人应按计划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阶段报告,简要汇报阶段完成情况、主要阶段成果。
4.实验室合作PI负责开放基金课题的经费使用管理,为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5.开放课题如需延长研究时间或增加研究经费,必须办理申请及批准手续。
6.凡在实验室参加开放课题研究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管理有关规定,在专职人员的指导下按规程操作、使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或委托本室有关专职人员共同参加课题的实验。
7.课题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离原单位等),项目依托单位应报实验室办理中止手续。
8.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项目,合作PI应及时建议予以中止、撤销,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三、课题经费使用与管理
1.实验室提供资助的开放基金应用于项目研究,不能用于支付劳务、通讯、招待等费用,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1) 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业务费用(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少于总资助额的60%;
(2) 论文版面费、学术活动费(包括本实验室同意参加的国内学术会议、科学考察、调研、评审及鉴定费用),不超过总资助额的15%;
(3) 参与本课题研究生的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两项总额不超过总资助额的10%;
(4) 流动研究人员来室工作的差旅费等。
2.实验室资助的课题应尽可能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因工作需要且本实验室确实无力解决的少量特殊小型设备、原材料和测试项目,经合作PI批准后方可外测,并凭发票在本项目经费中支出,相关测试资料归实验室存档。
3.课题研究结束后,结余的经费及剩余的原材料、零星器材等一律留在实验室,不得带走或他用。
4.开放课题资助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学校科技处统一立项,由课题实验室合作PI掌握经费使用权。报销单据经课题负责人、实验室合作PI签字后,在南京医科大学财务处进行财务结算。
四、学术成果管理
1.研究者本人享有著作权及著作发表权(保密论文除外),其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研究者本人所在单位共享,与实验室合作PI共同发表论文。发表的相应论文或各种技术文件应署名“南京医科大学生殖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同时注明“南京医科大学生殖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编号:SKLRM-KF-XXXXXX)。
2.研究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下列技术档案资料:
(1) 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2) 已发表及已正式录用的符合实验室署名要求的学术论文;
(3) 研究工作过程中,在本实验室完成的全部原始数据资料(如实验记录本、数据光盘等);
(4) 课题的鉴定及评审意见;
(5) 课题获奖证书;
(6) 其它与本课题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
五、附则
本条例由生殖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