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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精神类麻醉等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  
  1.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实验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科研和其他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所指的化学危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同时包括精神类麻醉品。

  3. 实验室根据实验项目申请领取化学危险品时,须填写化学危险品领取申请表,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加盖公章后上报资产管理处方可领用。

  4. 对于化学危险品的领用必须双人(领用人、监管人)负责。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领用当天使用完毕,严禁存放实验室。

  5. 实验室因实验需要不得不存放的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储存室(柜)内,物品摆放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报警、灭火等安全设施,指定两名专人分别负责保管钥匙和密码,只有两人同时到场才能取出使用,并认真写明用途、用量、日期等登记工作。

  6. 学生实验使用化学危险品时,必须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防止丢失、污染、中毒和其它事故发生,并作好记录。

  7. 实验人员在完成实验后,必须将剩余危险品立即退回保管处,不得私自存放危险品。严禁将危险品带出工作场所。严禁私自转让、赠送、出售、划拨危险物品。

  8. 发现危险物品丢失、被盗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报告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

  9. 实验室对师生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附剧毒、精神类麻醉危险品范围:

  1. 剧毒品:氰化钾等氰化类,砒霜等含砷类,马钱子碱,乌头碱等。

  2. 精神类麻醉品:吗啡阿托品,盐酸美散痛,磷酸可待因,哌替啶注射液(杜冷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