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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收集管理规定  
  1.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工作的管理,防止实验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保障人类健康,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所提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具有各种毒性、易燃性、易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传染性,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危害的所有废弃物。放射性实验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的处理按政府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3. 实验室管理员及负责人作为本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要重视和加强对有关科研人员及学生的环保教育和培训,强化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做好本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移交工作。

  4.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要做到科学收集,安全存,按规定处置,绝不允许随意丢弃和乱堆乱放(包括收集点门口),严禁将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

  5. 实验室必须配置废弃物存放柜(箱、桶、架),有毒废弃物和无毒废弃物分别存放,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存放地点在实验室内,要做到安全、牢固、远离火源、水源。

  6. 为便于安全处置实验废弃物,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分类存”的原则,对各类不同的实验废弃物进行分门别类包装和按类临时存放,不相容的物质应分开存放,以防发生危险,易碎包装物和容器按性质存放在木箱或牢固的纸箱中,并加装填充物,防止搬运过程中发生危险。

  7. 对于固体实验废弃物,实验室应用塑料袋、纸箱等物包装,确保密闭,并贴上标签,注明废弃物的名称、重(数)量等。

  8. 直接盛装液体废弃物的容器应满足以下要求:容器的材质须与废弃物相容(不互相反应);容器须完好无损,封口严紧,防止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每个容器上都须粘贴明显的标签,注明废弃物的名称、重(数)量等;凡盛装液体废弃物的容器都必须留有适量的空间,不能超过容量的90%。

  9. 学校设立专门的实验室废弃物存放处,暂时存放全校的实验室废弃物,各实验室应填写实验室废弃物移交清单,在清单上注明废弃物的名称、剂量单位、重(数)量等,做好汇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实验废弃物安全地移送至规定的集中收集点进行移交。

  10. 对在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课题组及个人,实验室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或措施不得力,造成污染事故的实验室及其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