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殖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京医科大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确保本实验室建设、运行、开放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建设,使实验室聚集一批献身生殖医学研究的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获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并实现科研成果的临床应用转化,解决临床生殖医学疾病的诊断和治疗难题,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关键问题作出贡献;建立生殖医学研究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和实验技术平台,通过开放合作,促进并带动全国生殖医学的快速发展;加强人才培养,为我国生殖医学的研究输送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南京医科大学(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按南京医科大学二级管理机构运行,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负责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依托单位成立“生殖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确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保障重点实验室建设条件,制定重点实验室相关配套政策。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研究生培养、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和日常行政工作。重大决策按民主集中的原则,实行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会议制。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主任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七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组建研究团队,研究团队由学术带头人、固定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及博、硕士研究生组成。
第三章 人员聘任和管理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重点实验室主任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十八个月),特殊情况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按固定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两大类进行管理。固定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和管理人员。固定人员人事关系归依托单位管理,业务关系(考核)在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固定PI 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固定PI 要能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长远的战略构思,能带领一支队伍在国际学科前沿从事研究并做出具有国际水平的创新成果。固定PI 聘期内享受专门的岗位津贴,同时享受依托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必要的生活和办公条件。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对国内外实行开放。通过接纳国内外优秀研究人员来本室开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工作,促进学术思想和人才的交流,繁荣我国的科技和教育事业。重点实验室为其在学术访问、科学研究、专项交流等方面优先提供实验平台、办公设施和项目工作室等条件支撑。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支撑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在依托单位内公开招聘,享受依托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岗位津贴、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必要的生活和办公条件,聘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目标管理,由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建设领导小组听取重点实验室主任年度工作报告,根据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考核和评估。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结果同时为重点实验室主任的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实行考核聘任制。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综合考核两种。年度考核以当年业绩计,在每年年底进行,作为年底考评的依据;建设领导小组和学术委员会每二年对固定PI 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重点实验室固定PI 标准确定下一聘期的PI 类型。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为重点实验室设立专门的财务账户。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主要由国家、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支持,主要用于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一般研究经费通过承担国家、部门、地区的研究课题解决。根据有关规定,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该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五章 科研与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各研究方向以国家和省部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原创性研究为主要科研任务。鼓励各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带领各自团队或联合相关方向团队组织申请、申报国家层面的重大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提供全方位的支撑和服务。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在申请“973”、“86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或重大)项目、杰出青年基金、国家支撑计划项目等方面,将充分利用重点实验室资源,优先组织重点实验室各方向团队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进一步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同相关院校、研究机构、医院等单位的合作,建立不同形式的联合研究组织,寻求共同发展。不断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定期面向国内外发布开放基金指南,提供开放研究基金课题经费。开放基金课题将紧扣生殖医学研究领域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重点实验室建立访问学者制度,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重点实验室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各类人员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以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成果报奖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各类人员完成的科技成果享受依托单位的成果奖励,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照相关办法进行资助。重点实验室对在国内外一流水平刊物发表的论文、成果报奖、专利申请、出版专著等提供资助,并对各类科技成果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上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作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的组成部分以及实验室的评估材料之一。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接受科技部组织的医学领域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估周期为五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要做好研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生殖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