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了进一步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知识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实现实验室的开放效益,推动科学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殖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常年接受访问学者申请。
来访学者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博士学位,从事科研工作3年以上;
2.国内科技专家具有副研究员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国外科技专家具有助理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在室工作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确因需要,可申请延长,经实验室批准后最多不超过2年。
第四条 凡愿来本实验室做访问研究的,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向本实验室申请,实验室根据科研需要,在保证有课题、有经费的前提下,根据其科研工作经历提出建议资助强度,报经室务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访问学者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实验室应提供必要的科研设施和补贴。实验室为访问学者提供生活补贴,每人每年分别为3.0—6.0万元人民币不等,因科研经历不同而有所差别。实验室为外地访问学者提供住宿安排。
第六条 实验室要与访问学者签订合同书,明确访问期间的研究方向、预期目标以及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同时加强对访问学者访问期间的管理和期满的考核工作。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如发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访学合同的事项,实验室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七条 访问学者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其人事、工资、行政关系均在原单位,访问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访学结束时,应提交总结报告。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应用实验室提供的经费和科研条件取得的成果(论文、获奖、专利等),第一署名应为生殖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南京医科大学)。
第八条 本条例从下发之日执行,由生殖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具体实施并负责解释。